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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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例说明:死者李某系农村居民,因 2013年8月15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死亡,有被扶养人4人,分别为:

  ① 死者之父,1947年11月15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5年;

  ② 死者之母,1949年3月23日出生,有子女3人,扶养年限16年;

  ③ 死者之子,2013年4月21日出生,扶养年限18年;

  ④ 死者之女,1999年4月5日出生,扶养年限4年。

  ******步   按照 2012年度天津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计算每一年度中各位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父:10155元/年÷3=3385元;

  母:10155元/年÷3=3385元;

  子:10155元/年÷2=5077.5元;

  女:10155元/年÷2=5077.5元。

  在第1-4年,有4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6925 元/年> 10155元/年,需调整;

  第5-15年,有3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11847.50元/年> 10155元/年,需调整;

  从第16年开始,有2名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合计8462.50元/年< 10155元/年,无需调整。

  第二步   调整方式

  ① 第1-4年,被扶养人有父、母、子、女 4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前4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② 第5-15年这11年中,被扶养人有父、母、子 3人,

  据此,计算出各被扶养人在第5-15 年中各自应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

 

  综上,每名被扶养人获得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父: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40035元/年;

  母:2031元/年×4年+2901元/年×11年+3385元/年×1年=43420元/年;

  子:3046.50元/年×4年+4353元/年×11年+5077.50元/年×3年=75301.50元/年;

  女:3046.50元/年×4年=12186元/年。

  合计,赔偿义务人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数额为 170942.50元。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1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权利人是遭受精神损害的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

  2 . 受害人残疾或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应予支持。对于未构成伤残的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由受诉法院根据个案情况从严掌握,一般不予支持。

  3 . 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主要依据损害后果、侵权人和受害人过错程度确定。

  上述损害后果,在致受害人伤残的案件中,主要指受害人伤残等级,对于受害人年幼、伤情特殊、因伤严重影响受害人升学等个案中的其他损害后果,在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时可酌情考虑。

  受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应酌减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此情况下若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额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对于需由其他赔偿义务人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余额,不应再乘以该赔偿义务人的责任比例。

  4 .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优先受偿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应予支持。被侵权人或近亲属对优先赔偿问题未做主张的,法院可予以释明。

  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且交强险限额不足以全部赔偿其损失的,被侵权人或其近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获得赔偿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不超过其按照损失比例分享到的交强险赔偿数额。


  六、赔偿范围与标准——财产损失

(一)车辆维修费

  主张车辆维修费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支出车辆维修费用的合法凭证、车损部位明细或修理项目明细。赔偿义务人对于损坏或维修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费用等提出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二)车载物品损失费

  赔偿权利人请求赔偿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所载明的在事故中损坏的车载物品、车上人员携带物品,并能够证明该损失金额的,应予支持。车载物品损失费一般根据评估结论书、购买发票、市场价格、货物承运单等证据认定。

  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的物品损失并未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的,赔偿权利人应对该物品损失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施救费

  因对事故车辆救援所产生的施救费用,按照施救机构出具的发票所载金额予以赔偿。

  (四)车辆重置费用

  赔偿车辆重置费用的,以车辆灭失、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超过重置费用为前提。

  车辆重置费用不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前该车辆的价值,根据鉴定意见或车辆原始价值、使用年限、行驶公里数、折旧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停运损失

  事故车辆系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

  1 . 审查运营资质

  赔偿权利人应提供道路运输证、运营证等证明事故车辆系合法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

  2 . 确定合理的停运期间

  停运期间,自事故发生日起算至车辆维修完毕之日或重置之日,赔偿权利人可提供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处理交通事故的扣车天数证明、车辆维修机构出具的进出厂证明、修理工时证明、购车发票、提车单等证据。赔偿义务人认为赔偿权利人存在故意拖延修理或重臵车辆情形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3 . 确定赔偿标准

  停运损失数额,应综合考虑运营成本、运营能力、近期平均利润率、行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予以认定;事故车辆系出租车的,赔偿权利人也可将计价器历史数据资料作为主张计算停运损失的证据。

  赔偿权利人无法提供证据或提供的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的停运损失数额的,可按照天津市上一年度交通运输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能够证明事故车辆每日由两班司机驾驶的,可按上述标准适当增加赔偿数额。

  (六)通常替代******通工具费用

  是否支持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以及支持该费用的具体数额,应在个案中根据赔偿权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车辆的用途等进行判断。

  赔偿权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费用、出租车费用应予支持。赔偿权利人主张租赁车辆作为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应严格审查租车的必要性、合理性、车型、是否已经实际发生租车费用等。

  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的赔偿期间,参照停运期间确定。


  七、其他

  1 .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体质状况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过错。

  2 . 对于交通事故所致损失的赔偿问题,公安交管部门主持事故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或当事人间自行达成的协议,非经变更、撤销或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对已由上述协议解决的事项另行提起诉讼的,除确有证据能够推翻该协议外,不予支持。

  3 . 上一年度系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若当事人主张按照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标准计算损失数额的,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