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分时候我们判断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有没有劳动关系是通过劳动合同和用工事实来判断,有时候作为用工单位,没有与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他也没有为单位工作,为什么发生工伤事故,要承担责任呢?还就有一种情况,请看下文:
有资质的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或者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有资质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三凯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张正与天津某建筑公司劳动关系确认、工伤认定一案还真就是那么回事!
(一)基本案情
天津某建筑公司系天津某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工程的承包人,其以《建筑施工合同》的形式将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接受天津某建筑公司管理,李某某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张正为工程进行施工,李某某与王某某均无用工主体资格,也无承揽工程的相应资质。2016年3月10日,张正在进行施工中不幸受重伤截肢。2016年5月10日,东丽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张正与天津某建筑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7月29日,张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案审查后,认为张正受伤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遂于2016年9月19日认定张正受伤为工伤,天津某建筑公司为工伤赔偿的主体。天津某建筑公司不服,经复议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二)裁判结果
经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审理,法院认为:根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工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这个案例中,天津某建筑公司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李某某,约定李某某所雇用的人员应服从天津某建公司管理,后李某某又将部分工程再转包给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张正进行施工,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上述规定以及事实,认定张正与天津某建筑公司具有劳动关系的理由成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张正在天津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厂房建设项目中进行施工不慎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据此维持东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法律分析
在这个案件中,虽然是王某某招用了张正进行工程施工,但是王某某是不具备施工资质的个人,当张正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时,那就要找转包或发包给王某某的具有资质的用工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层层分包或者转包也是如此,法律规定将这一工伤保险责任的转移,一方面约束了发包方在发包过程中要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另一方面,更好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